鄉鎮市調解條例 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34條
調解委員會之經費,應由鄉、鎮、市公所就實際需要,編入鄉、鎮、市自 治預算。但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事件之經費,由法院負擔。

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展,內政部、法務部及縣政府得按各鄉、鎮、市調解 委員會之績效,編列預算予以獎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