鄉鎮市調解條例 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27條
調解經法院核定後,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、告訴或自訴。

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,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;經法院核定之刑 事調解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其調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