鄉鎮市調解條例 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25條
調解成立時,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,記載下列事項,並由當事人及出 席調解委員簽名、蓋章或按指印:

一、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、住、居所。如有 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,其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、住、居所。

二、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、職業、住、居所。

三、調解事由。

四、調解成立之內容。

五、調解成立之場所。

六、調解成立之年、月、日。

前項調解書,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,報知鄉、鎮、市公 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