鄉鎮市調解條例 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8條
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,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,得參加調解程序 。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。

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,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,得加入為當事 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