鄉鎮市調解條例 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4條
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,由被告住、居所、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 員會調解。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,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 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