仲裁法  仲裁庭之組織 ( 104 年 12 月 02 日)
第7條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仲裁人:

一、犯貪污、瀆職之罪,經判刑確定。

二、犯前款以外之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。

三、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。

四、破產宣告尚未復權。

五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。

六、未成年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