仲裁法  外國仲裁判斷 ( 104 年 12 月 02 日)
第49條
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仲裁判斷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其聲請︰ 一、仲裁判斷之承認或執行,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。

二、仲裁判斷依中華民國法律,其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者。

外國仲裁判斷,其判斷地國或判斷所適用之仲裁法規所屬國對於中華民國 之仲裁判斷不予承認者,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