仲裁法  仲裁判斷之執行 ( 104 年 12 月 02 日)
第39條
仲裁協議當事人之一方,依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,聲請假扣押 或假處分者,如其尚未提付仲裁,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,應依相對人 之聲請,命該保全程序之聲請人,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。但當事人依法 得提起訴訟時,法院亦得命其起訴。

保全程序聲請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付仲裁或起訴者,法院得依相對人之聲 請,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