仲裁法  仲裁判斷之執行 ( 104 年 12 月 02 日)
第38條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︰ 一、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,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。但 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,其餘部分,不在此限。

二、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。但經仲裁庭補正後,不在此限。

三、仲裁判斷,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