仲裁法
仲裁庭之組織
( 104 年 12 月 02 日)
第16條
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︰ 一、不具備當事人所約定之資格者。
二、有前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。
當事人對其自行選定之仲裁人,除迴避之原因發生在選定後,或至選定後 始知其原因者外,不得請求仲裁人迴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