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 ( 102 年 07 月 01 日)
第3條
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:

一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二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。

三、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。

四、重要會議之籌辦。

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