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(101.07.19訂定)  ( 101 年 07 月 19 日)
第5條
本會審議轉任及回任事項如下:

一、轉任本部副司長以下之司法行政人員。

二、轉任本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、教務組組長、訓導組組長、導師。

三、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、行政執行官。

四、前三款人員及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副署長、分署長、本部廉政署副署 長回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