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(101.07.19訂定)  ( 101 年 07 月 19 日)
第3條
法務部(以下簡稱本部)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依法審 議本部所提下列事項:

一、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之任免、 轉任、回任、停止職務、解職、陞遷、考核及獎懲。

二、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之職務評 定。

三、遴任檢察長建議名單之提供。

四、檢察長遷調之徵詢意見。

部長遴任檢察長前,本部提供擬任檢察長職缺數,交本會提出職缺二倍人 選,由部長圈選之;其符合遴任資格者之基本資料,於開會七日前提供予 本會委員。

檢察長之遷調或新任,於發布前送本會徵詢意見;其調動名單及新職,應 至遲於開會二小時前提供予本會委員。委員之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送部長 參酌。部長可調整或維持原案,免再送本會徵詢意見。

本會就職期未滿或調任不相當職務之檢察長遷調案,得經決議,建請部長 說明遷調理由。

本會審議案件之幕僚作業,由本部人事處擔任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