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  ( 100 年 10 月 05 日)
第1條
法務部行政執行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,特訂定 本規程。

第2條
署長綜理署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;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。

第3條
主任秘書權責如下:

一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二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。

三、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。

四、重要會議之籌辦。

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4條
本署設下列組、室:

一、綜合規劃組。

二、法制及行政救濟組。

三、案件審議組。

四、秘書室。

五、人事室。

六、政風室。

七、會計室。

八、統計室。

第5條
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年度施政方針、年度施政計畫、中程施政計畫、先期作業、中長程個 案計畫之研擬、規劃及協調。

二、施政報告、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、考核及評估。

三、出國報告、出版品之審核及評估。

四、行政執行官及相關業務人員之培訓。

五、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協調及聯繫。

六、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執行績效評比及獎勵之審議。

七、立法院、監察院函詢事項之查復處理。

八、人民陳情事件之處理。

九、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。

十、不屬其他各組之行政執行業務事項。

第6條
法制及行政救濟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制度之研擬。

二、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法規之制(訂)定及修正之研擬。

三、各機關適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法規之諮商及解釋。

四、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移送書與相關文書格式之研擬及改進。

五、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法律問題之研究。

六、本署對外簽訂各項契約所需法律協助。

七、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決定。

八、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決定之訴願、行政訴訟相 關事項之處理。

第7條
案件審議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復核。

二、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移轉管轄、分期繳納及限制出境之 審核。

三、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獎勵檢舉公告之處理。

四、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收、分案業務之 檢核及管考。

五、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、復核 、移轉管轄、分期繳納之管考及監督。

六、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執行限制出境、暫予留置、拘提、管收、禁奢命令 之管考及監督。

七、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之檢查、調查、指導及監督。

八、其他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有關之審議事項。

第8條
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

二、出納、財務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。

三、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。

四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、駐衛警管理。

五、不屬其他各組、室事項。

第9條
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。

第10條
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。

第11條
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及會計事項。

第12條
統計室掌理本署統計事項。

第13條
本署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14條
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