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 ( 105 年 08 月 31 日)
第4條
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身體之勘驗、檢驗、鑑定及研究。

二、病理之勘驗、檢驗、鑑定及研究。

三、死因之勘驗、檢驗、鑑定及研究。

四、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。

五、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。

六、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。

七、法醫人員之培訓。

八、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