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廉政署處務規程  ( 104 年 08 月 05 日)
第1條
法務部廉政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,特訂定本規 程。

第2條
署長綜理署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。

第3條
主任秘書權責如下:

一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二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。

三、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。

四、重要會議之籌辦。

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4條
本署設下列組、室:

一、綜合規劃組,分三科辦事。

二、防貪組,分三科辦事。

三、肅貪組,分四科辦事。

四、政風業務組,分三科辦事。

五、秘書室,分二科辦事。

六、人事室。

七、主計室。

八、北部地區調查組,分四科辦事。

九、中部地區調查組,分三科辦事。

十、南部地區調查組,分三科辦事。

第5條
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本署年度施政計畫、中程施政計畫與個案計畫之規劃、執行及管考。

二、國家廉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研究。

三、廉政措施之管考及評估。

四、國際廉政與司法互助事務之聯繫、協調、交流及推動。

五、法規命令、行政規則及解釋之諮詢。

六、行政爭訟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。

七、廉政工作法規、手冊之研編。

八、全國各機關政風機構組織與人員任免、遷調、考績、獎懲之綜合規劃 、擬議及執行。

九、其他綜合規劃事項。

第6條
防貪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貪瀆預防法令、制度、措施之研擬、推動及協調。

二、政府部門與公共機構防貪審查及稽核。

三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宣導、解釋及案件 審議。

四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研擬、推動及協調。

五、政府部門、公共機構、民眾、社區、學校、企業、團體廉政與誠信教 育之宣導策劃及推動。

六、其他貪瀆防制事項。

第7條
肅貪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肅貪法令、制度、措施之研擬、推動及協調。

二、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調查之執行、督導、協調及管考。

三、檢舉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獎勵及保護。

四、行政肅貪之推動及督導。

五、其他肅貪執行事項。

第8條
政風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政風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之管考。

二、政風機構業務之績效評核。

三、政風機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之督導。

四、政風機構辦理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審核、督導、分析及查處。

五、政風機構執行公務機密維護之推動及管考。

六、有關法務部政風業務。

七、其他有關政風機構之預防及查處事項。

第9條
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會報及議事之處理。

二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

三、出納、財物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。

四、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、分析、研擬及執行。

五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管理。

六、資訊業務之規劃、推動及管理。

七、不屬其他各組、室事項。

第10條
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。

第11條
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
第12條
北部、中部、南部地區調查組,掌理轄區事項如下:

一、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蒐證、分析及調查。

二、其他有關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。

第13條
本署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14條
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施行。

本規程修正條文,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