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1條
明陽中學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,特訂定本細則。

第2條
校長處理校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。

第3條
秘書權責如下:

一、工作計畫之擬編。

二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三、各單位業務之協調。

四、行政事務之管理。

五、會議之籌備、出席或主持。

六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4條
明陽中學設下列處、隊、室:

一、教務處,分三組辦事。

二、訓導處,分三組辦事。

三、輔導處。

四、總務處,分二組辦事。

五、警衛隊。

六、醫護室。

七、人事室。

八、政風室。

九、會計室。

明陽中學得設分校。

第5條
教務處掌理事項如下︰ 一、教育實施計畫之擬訂。

二、學生之註冊、編班與編級及課程之編排。

三、學生實習指導及建教合作。

四、學生技能訓練、技能檢定之規劃及執行。

五、學生課業及技訓成績之考核。

六、圖書管理及學生閱讀書刊之審核。

七、校內出版書刊之設計及編印。

八、教學設備、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。

九、與輔導處配合辦理輔導業務。

十、其他有關教務事項。

第6條
訓導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。

二、學生生活、品德之指導及管教。

三、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。

四、學生假釋、免除與停止執行之建議及陳報。

五、學生紀律及獎懲。

六、學生體育訓練。

七、學生課外康樂活動。

八、與輔導處配合實施生活輔導。

九、其他有關訓導事項。

第7條
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。

二、建立學生輔導資料。

三、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、蒐集及研究。

四、學生智力、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。

五、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、分析及鑑定。

六、實施輔導、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。

七、輔導性刊物之編印。

八、學生家庭訪問、親職教育、出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。

九、輔導工作績效報告、檢討及研究。

十、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。

第8條
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︰ 一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

二、出納、財物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。

三、學生入校、出校之登記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。

四、學生指紋、照相、名籍簿、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。

五、糧食之收支、保管、核算及造報。

六、公產及公物之管理。

七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管理。

八、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。

九、不屬其他各處、隊、室事項。

第9條
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。

二、學生戒護及校外護送。

三、天災事變、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。

四、武器、戒具之保管及使用。

五、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。

六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。

第10條
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學校衛生計畫與設施及環境衛生清潔檢查。

二、學生之健康檢查、疾病醫療、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。

三、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。

四、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及矯治。

五、藥品之調劑、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。

六、病舍之管理。

七、學生疾病與死亡之陳報及通知。

八、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。

第11條
人事室掌理明陽中學人事事項。

第12條
政風室掌理明陽中學政風事項。

第13條
會計室掌理明陽中學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
第14條
明陽中學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。

第15條
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