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1條
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技能訓練所(以下簡稱技能訓練所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,特訂定本細則。

第2條
所長處理所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。

第3條
秘書權責如下:

一、工作計畫之擬編。

二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三、各單位業務之協調。

四、行政事務之管理。

五、會議之籌備、出席或主持。

六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4條
技能訓練所得設下列科、室:

一、調查分類科。

二、輔導科。

三、技能訓練科。

四、衛生科。

五、戒護科。

六、總務科。

七、人事室。

八、政風室。

九、會計室。

十、統計室。

容額一千人以上技能訓練所之戒護科、輔導科及總務科,各分二股辦事。

未設人事室者,得置人事管理員。

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,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。

技能訓練所得設分所或女所。

第5條
調查分類科掌理事項如下︰ 一、受處分人入所指導。

二、受處分人之直接、間接調查。

三、受處分人身心狀況之測驗。

四、受處分人之指紋、照相分類及其保管。

五、受處分人處遇之研擬、複查及建議。

六、受處分人出所後之調查、聯繫及有關更生保護。

七、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。

第6條
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受處分人教育、輔導及性行考核。

二、受處分人累進處遇之審查。

三、受處分人之免予繼續執行、停止執行、延長執行之建議、陳報及交付 保護管束。

四、受處分人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。

五、受處分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。

六、有關機關(構)、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及教育。

七、新聞書刊閱讀、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。

八、其他有關輔導事項。

第7條
技能訓練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技能與作業訓練計畫訂定及種類之選擇。

二、技能與作業訓練課程編訂、教材、教具、機具之準備、成績考核及作 業勞作金計算。

三、受處分人技能及作業訓練之配置、轉換。

四、技能訓練之發證及受處分人技能之檢定。

五、技能與作業訓練器械之增置、收發、保管及維護。

六、技能與作業訓練材料之購置、收支及保管。

七、成品之保管、評價及發售。

八、技能及作業訓練契約之擬訂。

九、其他有關技能及作業訓練事項。

第8條
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︰ 一、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。

二、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。

三、受處分人健康檢查及特別檢查。

四、受處分人疾病醫療。

五、病舍之管理。

六、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。

七、藥品調劑、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。

八、受處分人疾病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。

九、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。

第9條
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受處分人之戒護、門戶鎖鑰管理及本所之戒備。

二、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。

三、武器、戒具、消防器、通訊器材與監察系統之使用、練習及保管。

四、受處分人飲食、衣著、臥具、用品之分給及保管。

五、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。

六、受處分人身體與物品搜檢、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。

七、接見、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。

八、舍房、工場之查察及管理。

九、受處分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。

十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。

第10條
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︰ 一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

二、出納、財物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。

三、受處分人入所、出所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。

四、名籍簿、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。

五、糧食之收支、保管、核算及造報。

六、受處分人福利之籌劃與督導及死亡之善後處理。

七、公產及公物之管理。

八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管理。

九、不屬其他各科、室事項。

第11條
人事室掌理技能訓練所人事事項。

第12條
政風室掌理技能訓練所政風事項。

第13條
會計室掌理技能訓練所歲計及會計事項。

第14條
統計室掌理技能訓練所統計事項。

第15條
技能訓練所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 定。

第16條
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