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4條
技能訓練所得設下列科、室:

一、調查分類科。

二、輔導科。

三、技能訓練科。

四、衛生科。

五、戒護科。

六、總務科。

七、人事室。

八、政風室。

九、會計室。

十、統計室。

容額一千人以上技能訓練所之戒護科、輔導科及總務科,各分二股辦事。

未設人事室者,得置人事管理員。

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,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。

技能訓練所得設分所或女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