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1條
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(以下簡稱看守所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,特訂定本細則。

第2條
所長處理所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。

第3條
秘書權責如下:

一、工作計畫之擬編。

二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三、各單位業務之協調。

四、行政事務之管理。

五、會議之籌備、出席或主持。

六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4條
看守所得設下列科、室:

一、輔導科。

二、作業科。

三、衛生科。

四、戒護科。

五、總務科。

六、人事室。

七、政風室。

八、會計室。

九、統計室。

容額二千人以上看守所之輔導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,總務科分二股辦 事;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看守所之輔導科、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 股辦事。

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,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。

與監獄合署辦公之看守所不分科、室辦事,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 兼任或兼辦。

未設人事室者,得置人事管理員。

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,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。

看守所得設分所、女所。

第5條
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︰ 一、被告之入所指導。

二、被告之生活輔導。

三、被告之性行觀察。

四、被告之文康及體能活動。

五、新聞書刊閱讀、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。

六、有關機關(構)、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、演講及宗教宣導。

七、其他有關輔導事項。

第6條
作業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作業之指導及技能訓練。

二、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。

三、作業材料之購置、收支及保管。

四、作業課程編訂、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。

五、被告作業之配置及調動。

六、作業契約之擬訂。

七、作業器械之增置、收發、保管、檢查及修理。

八、成品之評價、發售及保管。

九、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及考核。

十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。

第7條
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︰ 一、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。

二、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。

三、被告身心健康檢查及特別檢查。

四、被告疾病醫療。

五、病舍之管理。

六、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。

七、藥品調劑、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。

八、藥物濫用之防治。

九、被告戒護住院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。

十、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。

第8條
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被告之戒護、門戶鎖鑰管理及本所之戒備。

二、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。

三、武器、戒具、消防器、通訊器材與監察系統之使用、練習及保管。

四、被告飲食、衣著、臥具、用品之分給及保管。

五、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。

六、被告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、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。

七、接見、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。

八、舍房、工場之查察及管理。

九、被告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。

十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。

女性被告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,由女性擔任。

第9條
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︰ 一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

二、出納、財物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。

三、被告入所、出所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。

四、名籍簿、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。

五、糧食之收支、保管、核算及造報。

六、被告死亡之善後處理。

七、公產及公物之管理。

八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管理。

九、不屬其他各科、室事項。

第10條
女所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女性被告之戒護。

二、女性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。

三、女性被告飲食、衣著、臥具、用品之分給及保管。

四、女性被告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。

五、女性被告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。

六、女性被告接見、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。

七、女性被告舍房、工場之查察及管理。

八、女性被告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之搜檢。

九、女性被告解送及脫逃者追捕。

十、其他有關女性被告戒護管理事項。

第11條
人事室掌理看守所人事事項。

第12條
政風室掌理看守所政風事項。

第13條
會計室掌理看守所歲計及會計事項。

第14條
統計室掌理看守所統計事項。

第15條
看守所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16條
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