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8條
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被告之戒護、門戶鎖鑰管理及本所之戒備。

二、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。

三、武器、戒具、消防器、通訊器材與監察系統之使用、練習及保管。

四、被告飲食、衣著、臥具、用品之分給及保管。

五、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。

六、被告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、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。

七、接見、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。

八、舍房、工場之查察及管理。

九、被告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。

十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。

女性被告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,由女性擔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