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4條
看守所得設下列科、室:

一、輔導科。

二、作業科。

三、衛生科。

四、戒護科。

五、總務科。

六、人事室。

七、政風室。

八、會計室。

九、統計室。

容額二千人以上看守所之輔導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,總務科分二股辦 事;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看守所之輔導科、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 股辦事。

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,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。

與監獄合署辦公之看守所不分科、室辦事,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 兼任或兼辦。

未設人事室者,得置人事管理員。

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,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。

看守所得設分所、女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