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1條
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(以下簡稱監獄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,特 訂定本細則。

第2條
典獄長處理監獄事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副典獄長襄助典獄長處理 監獄事務。

第3條
秘書權責如下:

一、工作計畫之擬編。

二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三、各單位業務之協調。

四、行政事務之管理。

五、會議之籌備、出席或主持。

六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4條
監獄得設下列科、室:

一、調查分類科。

二、教化科。

三、作業科。

四、衛生科。

五、戒護科。

六、總務科。

七、人事室。

八、政風室。

九、會計室。

十、統計室。

容額二千人以上監獄之教化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,總務科分二股辦事 ;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監獄之教化科、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 事。

外役監獄,調查分類科併入教化科辦事。

容額未滿三百人之監獄,調查分類科、教化科、作業科及衛生科四科併入 戒護科辦事,亦不設政風室。

未設人事室者,得置人事管理員。

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,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。

監獄得設分監或女監,分監之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,並得分二課辦事。

第5條
調查分類科掌理事項如下︰ 一、受刑人入監指導。

二、受刑人之直接及間接調查。

三、受刑人身心狀況之測驗。

四、受刑人社會資源需求評估及轉介。

五、受刑人之指紋、照相分類及其保管。

六、受刑人處遇之研擬、複查及建議。

七、受刑人出監後有關更生保護之聯繫。

八、志工與社會資源之引進及宣導。

九、其他有關調查分類及社會工作事項。

第6條
教化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受刑人教誨、教育及輔導。

二、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審查。

三、受刑人假釋、撤銷假釋之建議與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。

四、受刑人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。

五、受刑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教。

六、有關機關(構)、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教育、演講及宗教宣導。

七、新聞書刊閱讀、管理及監內刊物編印。

八、其他有關教化事項。

第7條
作業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作業之指導及技能訓練。

二、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。

三、作業材料之購置、收支及保管。

四、作業課程編訂、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。

五、受刑人作業之配置及調動。

六、作業契約之擬訂。

七、作業器械之增置、收發、保管、檢查及修理。

八、成品之評價、發售及保管。

九、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及考核事項。

十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。

第8條
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︰ 一、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。

二、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。

三、受刑人身心健康檢查及特別檢查。

四、受刑人之心理衡鑑、心理治療、諮商及疾病醫療。

五、病舍之管理。

六、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。

七、藥品調劑、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。

八、藥物濫用之防治。

九、受刑人戒護住院、保外醫治、死亡之陳報及通知。

十、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。

第9條
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受刑人之戒護、門戶鎖鑰管理及本監之戒備。

二、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。

三、武器、戒具、消防器、通訊器材與監察系統之使用、練習及保管。

四、受刑人飲食、衣著、臥具、用品之分給及保管。

五、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。

六、受刑人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、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。

七、接見、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。

八、舍房、工場之查察及管理。

九、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。

十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。

女性受刑人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,由女性擔任。

第10條
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

二、出納、財務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。

三、受刑人入監、出監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。

四、名籍簿、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。

五、赦免、減刑之陳報與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。

六、糧食之收支、保管、核算及造報。

七、受刑人福利之籌劃與督導及死亡之善後處理。

八、公產及公務之管理。

九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管理。

十、不屬其他各科、室事項。

第11條
分監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受刑人之戒護。

二、管理員勤務分配。

三、受刑人飲食、衣著、臥具、用品之分給及保管。

四、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。

五、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。

六、受刑人接見、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。

七、受刑人監舍、工場之查察及管理。

八、受刑人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搜檢。

九、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。

十、其他有關分監管理事項。

第12條
女監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女性受刑人之戒護。

二、女性管理員勤務分配。

三、女性受刑人飲食、衣著、臥具、用品之分給及保管。

四、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。

五、女性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。

六、女性受刑人接見、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。

七、女性受刑人舍房、工場之查察及管理。

八、女性受刑人與進出人員身體及物品之搜檢。

九、女性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。

十、其他有關女性受刑人管理事項。

第13條
人事室掌理監獄人事事項。

第14條
政風室掌理監獄政風事項。

第15條
會計室掌理監獄歲計及會計事項。

第16條
統計室掌理監獄統計事項。

第17條
監獄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18條
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