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 ( 99 年 12 月 31 日)
第4條
監獄得設下列科、室:

一、調查分類科。

二、教化科。

三、作業科。

四、衛生科。

五、戒護科。

六、總務科。

七、人事室。

八、政風室。

九、會計室。

十、統計室。

容額二千人以上監獄之教化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,總務科分二股辦事 ;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監獄之教化科、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 事。

外役監獄,調查分類科併入教化科辦事。

容額未滿三百人之監獄,調查分類科、教化科、作業科及衛生科四科併入 戒護科辦事,亦不設政風室。

未設人事室者,得置人事管理員。

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,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。

監獄得設分監或女監,分監之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,並得分二課辦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