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 ( 99 年 10 月 20 日)
第11條
各工作站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。

二、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、電腦犯罪之偵處。

三、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。

四、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。

五、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。

六、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