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 ( 99 年 10 月 20 日)
第3條
本處秘書權責如下:

一、本處計畫之擬編。

二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三、各單位調查、保防業務之協調。

四、行政事務之管理。

五、會議之籌備、出席或主持。

六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