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辦事細則  ( 98 年 10 月 01 日)
第1條
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(以下簡稱本處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, 訂定本細則。

第2條
處長綜理處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。

第3條
本處秘書權責如下:

一、本處計畫之擬編。

二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三、各單位調查、保防業務之協調。

四、行政事務之管理。

五、會議之籌備、出席或主持。

六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4條
本處設下列科、室、站:

一、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。

二、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。

三、經濟犯罪防制科。

四、肅貪科。

五、資通安全科。

六、人事室。

七、會計室。

八、各調查站。

九、各工作站。

第5條
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國內安全調查工作規劃、督導、協調及考核。

二、國內安全情勢、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、編報及處理。

三、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、編報及處理。

四、諮詢工作之規劃、管理、督導及考核。

五、諮詢人員之聯繫及管理。

六、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、諮詢業務事項。

第6條
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內亂、外患、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、督導、協調及考核。

二、防制境外滲透、社安防護、反恐怖活動、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、督 導、協調及考核。

三、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。

四、機密保護工作之規劃、指導、查處及考核。

五、防制滲透資料之蒐集、研析及處理。

六、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協調、指導及考核。

七、國民保防教育與宣導之協調、推動及考核。

八、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維護、保防事項。

第7條
經濟犯罪防制科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、督導、協調及考核。

二、毒品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、督導、協調及考核。

三、洗錢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、督導、協調及考核。

四、其他有關重大經濟犯罪、毒品犯罪、洗錢犯罪防制工作事項。

第8條
肅貪科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貪瀆防制工作之規劃、督導、協調及考核。

二、賄選查察工作之規劃、督導、協調及考核。

三、預防貪瀆犯罪、賄選宣導之規劃、督導、協調及考核。

四、其他有關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。

第9條
資通安全科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資訊系統之維護及管理。

二、通訊監察系統、偵蒐器材之維護及管理。

三、電腦犯罪防制之規劃、督導、協調及考核。

四、文書、總務及檔案管理。

五、其他有關資通安全及行政事項。

第10條
各調查站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、研析及處理。

二、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。

三、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。

四、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、防制之諮詢布置及管理事項。

五、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事項之調查及偵處。

六、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防制、電腦犯罪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。

七、執行轄區內毒品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。

八、執行轄區內洗錢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。

九、執行轄區內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調查、保防事項之調查及 偵處。

第11條
各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。

二、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及電腦犯罪之偵處。

三、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。

四、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。

五、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。

六、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。

第12條
本處設人事室,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

第13條
本處設會計室,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
第14條
本處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15條
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