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辦事細則  ( 98 年 10 月 01 日)
第1條
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(以下簡稱本處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,訂定本細則。

第2條
處長綜理處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。

第3條
各調查站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、研析及處理。

二、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。

三、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。

四、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、防制之諮詢布置及管理事項。

五、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事項之調查及偵處。

六、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防制、電腦犯罪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。

七、執行轄區內毒品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。

八、執行轄區內洗錢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。

九、執行轄區內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調查、保防事項之調查及 偵處。

第4條
各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。

二、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及電腦犯罪之偵處。

三、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。

四、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。

五、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。

六、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。

第5條
本處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6條
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