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辦事細則  ( 98 年 10 月 01 日)
第4條
各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。

二、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及電腦犯罪之偵處。

三、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。

四、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。

五、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。

六、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