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 ( 103 年 12 月 09 日)
第5條
鑑定方法與受驗程序如下:

一、鑑定方法為去氧核醣核酸(以下簡稱 DNA)分析。

二、受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或護照等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 本,於到驗當日至本局報到,經核對身分無誤,且同案到場關係人均 無異議後,填寫親子血緣鑑定申請表與檢體採集紀錄等表件。

三、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採集受驗人唾液、血液或其他適用之檢體。

四、受驗人因健康、住居限制、服刑、死亡等原因無法到驗者,應由囑託 之法院或申請之機關、團體或民眾提供檢體,並於本局收受前負檢體 保全之責任。

五、依前款規定由相關當事人或委託鑑定之權責機關提供之檢體,應於外 包裝上記明受驗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,與採集 檢體時間、地點及採集檢體人職稱、姓名;外包裝封緘騎縫處並由受 驗人或檢體採集人封緘,記載不完整或包裝破損者,本局得拒絕收受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