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 ( 97 年 10 月 17 日)
第4條
本局設下列處、室、委員會:

一、國家安全維護處,分四科辦事。

二、廉政處,分五科辦事。

三、經濟犯罪防制處,分四科辦事。

四、毒品防制處,分三科辦事。

五、洗錢防制處,分三科辦事。

六、資通安全處,分五科辦事。

七、國內安全調查處,分四科辦事。

八、保防處,分四科辦事。

九、國際事務處,分五科辦事。

十、兩岸情勢研析處,分四科辦事。

十一、諮詢業務處,分四科辦事。

十二、鑑識科學處,分五科辦事。

十三、通訊監察處,分四科辦事。

十四、督察處,分二科辦事。

十五、總務處,分五科辦事。

十六、公共事務室,分二科辦事。

十七、秘書室,分二科辦事。

十八、人事室,分三科辦事。

十九、會計室,分三科辦事。

二十、政風室,分二科辦事。

二十一、研究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