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 ( 97 年 10 月 17 日)
第21條
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機密文書之收發、陳轉及處理。

二、印信典守。

三、國會聯絡工作。

四、施政計畫之彙整、管制及考核。

五、重要會議之籌劃及議事之處理。

六、緊急重大事件相關資料之接收、通報與辦公以外時間電話轉接及受理 檢舉。

七、外勤單位整體業務績效之考核。

八、不屬其他各處、室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