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 ( 97 年 10 月 17 日)
第20條
公共事務室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本局業務、工作成果、預防犯罪之宣導。

二、民眾陳情、檢舉案件之處理。

三、各界人士參觀本局之安排、聯繫及接待。

四、新聞媒體之聯繫及新聞之發布。

五、與本局相關新聞及輿情之蒐集、處理。

六、民眾申請提供本局政府資訊之受理及主動公開閱覽。

七、其他有關公共事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