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 ( 97 年 10 月 17 日)
第19條
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文件之收發、分配、繕校、遞運及保管。

二、檔案管理。

三、財產、物品、營繕、採購及事務管理。

四、駕駛、技工、工友之管理。

五、經費之出納及保管。

六、其他有關總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