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 ( 97 年 10 月 17 日)
第16條
鑑識科學處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化學證物之檢驗、鑑定及研究。

二、文書、指紋證物之檢驗、鑑定及研究。

三、物理證物之檢驗、鑑定及研究。

四、生物跡證之檢驗、鑑定及研究。

五、科技偵查器材之研發、建置、維護及管理。

六、其他有關鑑識科學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