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 ( 95 年 12 月 26 日)
第6條
專科法醫師甄審分二試舉行,第一試為筆試,第二試為口試、測驗或實地 考試;第一試未錄取者,不得應第二試。

前項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,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,合併計算為甄 審總成績。

前項甄審總成績未滿六十分者,不予合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