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 ( 95 年 12 月 26 日)
第5條
法醫師申請專科法醫師甄審者,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,並檢具下列文件 ,向法務部申請之:

一、法醫師證書影本一份。

二、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。

三、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之證明文件。

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,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;其不符前項 規定而得補正者,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