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 ( 95 年 12 月 26 日)
第3條
法醫師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,得應專科法醫師之甄審。

前項訓練包括學程及實習,其內容如附表。

第一項之訓練應由法務部指定具有專科法醫師訓練能力之機關(構)、學 校或團體為之。

法醫師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者,前項訓練機關(構)、學校或團體應發給 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