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 ( 104 年 03 月 10 日)
第2條
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:

一、本法第六條第一項、第八條、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證書費。

二、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業執照費。

三、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審查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