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  ( 95 年 12 月 26 日)
第3條
法務部設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審查小組(以下簡稱審 查小組),依法審查前條之申請。

審查小組於必要時,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該委託或聘任申請人之機關派 員到場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