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  ( 95 年 12 月 26 日)
第2條
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,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,繳交 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,向法務部申請核發之:

一、醫師證書原本(驗畢後發還)及其影本一份。

二、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。

三、由委託或聘任之司(軍)法、行政機關出具實際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 業務或法醫鑑定業務連續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。

四、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二張。

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,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;其不符前項 規定而得補正者,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