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醫師懲戒辦法  ( 95 年 12 月 26 日)
第15條
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,應作成決議書。

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被懲戒法醫師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、月、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。

二、執業處所名稱、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。

三、懲戒之案由。

四、決議主文。

五、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。

六、出席委員。

七、決議之年、月、日。

八、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、期限及受理機關。

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,於被付懲戒法醫師為外國人者,為 其護照號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