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醫師懲戒辦法
( 95 年 12 月 26 日)
第13條
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自行或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 決議迴避:
一、對懲戒事件有利害關係者。
二、有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