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 ( 103 年 08 月 21 日)
第7條
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如下:

一、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、醫學校院、教學醫院、衛生主管機關或法醫 、醫學相關團體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,每小時積分一點;擔任授課者 ,每小時積分五點。

二、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、衛生主管機關或法醫、醫學相關團體舉辦之 國際法醫學術研討會、國際醫學學術研討會,每小時積分二點;發表 論文或壁報者,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,其他作者積分一點;擔任特 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,每次積分十點。

三、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、衛生主管機關或法醫、醫學相關團體舉辦之 法醫學術研討會、醫學學術研討會,每小時積分一點;發表論文或壁 報者,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,其他作者積分一點;擔任特別演講或 教育演講者,每次積分三點。

四、參加依本法第四十四條所設法醫部門所舉辦之法醫學術研討會、專題 演講,每小時積分一點;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,每次積分三點。

五、參加法醫學、醫學網路課程每次積分一點;參加法醫學、醫學雜誌通 訊課程者,每次積分二點。但超過二十點者,以二十點計。

六、在法醫學、醫學教學單位講授法醫學、醫學繼續教育課程者,每小時 積分二點。

七、在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法醫學、醫學原著論文者,每篇第一作者 或通訊作者積分十五點,第二作者積分五點,其他作者積分二點。 於澎湖、金門、馬祖、綠島、蘭嶼等地區執業者,參加前項第一款至 第四款繼續教育,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