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 ( 95 年 12 月 26 日)
第5條
法醫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,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,繳交執業執照費並檢 具下列文件,向法務部申請核發之:

一、原法醫師執業執照(驗畢後繳回)。

二、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。

三、完成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。

四、法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。

五、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二張。

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,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;其不符前項 規定而得補正者,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