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 ( 95 年 12 月 26 日)
第3條
法務部設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小組(以下簡稱審查小組),依法 審查前條之申請。

審查小組於必要時,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擔任職務之機關派員到場說 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