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 ( 95 年 12 月 26 日)
第5條
法醫師歇業、停業,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,應填具申請 書,並檢具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,送由法務部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歇業: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。

二、停業: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,發還其執業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