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 ( 95 年 12 月 26 日)
第2條
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,請領專科法醫師證書,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 ,繳交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,向法務部申請核發之:

一、法醫師證書原本(驗畢後發還)及其影本一份。

二、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。

三、法務部甄審專科法醫師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
四、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二張。

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,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;其不符前項 規定而得補正者,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