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 ( 93 年 12 月 16 日)
第9條
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對於受觀察、勒戒人實施尿液篩檢之結果,發現其涉 嫌施用其他級別、品項之毒品或有更犯施用毒品情形,應即報告指揮執行 之 (軍事) 檢察官或 (軍事) 法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