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 ( 93 年 12 月 16 日)
第8條
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發現受觀察、勒戒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通知原移 送機關,將其移回 (軍事) 看守所、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。

一、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、留置、收容。

二、暴行、攻擊醫療人員或重大違規。

三、觀察、勒戒期間涉嫌施用毒品。

四、其他重大因素須移回 (軍事) 看守所、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者。